首先,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管辖权问题,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第 1 条关于 32 个非领土国家的管辖范围。,这一点没有争议。答复国认为,将第 1 条的范围扩大到涵盖气候变化的域外影响,相当于建立一种全新的域外模式。作为回应,申请人部分承认他们的管辖权主张不属于现有的管辖规则,而是大审判庭应该遵循该理论的基本原则,并在国家与所谓的违反公约行为之间存在“足够的事实或法律联系”时裁定管 申请人是否属于葡 辖权。在这种情况下,当排放与对申请人人权的威胁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时,就有管辖权。
这一论点基于这样一个假设
即在Bankovic和Al-Skeini 案中发展起来的域外管辖原则应该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在Sacchi 案中的决定而发展。Sacchi 案本身借鉴了美洲人权法院 2017 年关于人权和环境的咨询意见,该意见著名地暗示,如果排放和域外损害之间 越南电话号码库 存在因果关系,则申请人属于排放源国的管辖范围。基于此,申请人辩称,在Bankovic和Al-Skeini 案中提出的“控制测试”不应只关注直接/物理控制。32 个答复国控制 申请人是否属于葡 其排放就足够了。因此,申请人辩称,不认定管辖权与国际法的发展不同步。与此相反,被告国论点中隐含的滑坡论证表明,如果确立管辖权,将导致缔约国对一系列不一定与其领土直接相关的影响负责。对此,Guyomar 法官思考了这种域外管辖权是否会延伸到公约空间之外,即欧洲以外,而据推测它会延伸到欧洲以外?
其次申请人面临的一个潜在重大障碍是
他们尚未根据第 35 条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措施。申请人辩称,他们之所以没有进行国内诉讼,是因为这样做在 33 个响应国中不切实际,而且如果他们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,这样做不会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。部分原因是每个 需要改进的地方 院无法全面了解其他 32 个响应国的累积排放量,而是局限于一个国家的监管反应和排放量,就像荷兰和德国国内法院在重要的Urgenda和Neubauer案件中所做的那样(因此,荷兰律师辩称Urgenda裁决证明了该司法管辖区已实施有效的补救措施。
此外,申请人认为,气候紧急情况的“特殊 新加坡电话列表 情况”和紧迫性使直接诉诸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合理选择,因为欧洲人权法院有能力为国内法院提供权威指导。支持这一论点的主张是,在极少数的回应国(除少数例外)中,国内法院没有机会审理国内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是否符合 1.5C 目标。